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什么区别?

我在做生意时遇到了债务方面的问题。有人说我这可能是合同之债,也有人说可能是侵权之债。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它们各自有啥特点,对我处理债务问题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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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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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是两种不同的债务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产生依据不同。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或者多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就会产生合同之债。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如果乙没有按时交货,或者甲没有按时付款,就会产生合同之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而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当一个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而产生侵权之债。例如,甲在马路上开车,由于疏忽大意撞到了乙,导致乙受伤,甲就需要对乙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产生了侵权之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两者的主体不同。合同之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侵权之债的主体虽然也是特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更多的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是明确的,而侵权人也通常是确定的。不过,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存在多个侵权人或者受害人。 再者,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合同之债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些责任形式的目的是为了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履行的状态。 侵权之债的责任形式则更加多样化,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弥补。 最后,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之债中,一般情况下,由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而在侵权之债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比较复杂。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存在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例如,在产品责任侵权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生产者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总之,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在产生依据、主体、责任形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处理各种债务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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