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新证据包括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新证据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新证据。所谓新证据,就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但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在当时提交,或者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新发现的证据。 新证据对于纠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错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证明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比如说,有新的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在原审时未被发现或者未出庭作证,而现在该证人能够提供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同的关键信息,那么这个证人证言就可能成为新证据。例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审认定某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事后发现有一个现场目击证人,其证言表明实际责任划分并非如此,这个证人证言就可以作为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新证据。 还有新的书证。像合同、票据、文件等,如果这些书证在原审时未被发现或者未被提交,而它们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那么这些书证也属于新证据。比如在一个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审依据部分合同条款认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后来发现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改变了原合同的关键内容,这份补充协议就是新证据。 另外,新的鉴定意见也可能成为新证据。如果原审依据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而通过重新鉴定得出了与原鉴定意见不同的结果,且该结果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那么这个新的鉴定意见就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总之,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新证据形式多样,关键在于它要能切实改变原有的事实认定,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