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我之前遇到一个民事纠纷,最后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调解拿调解书,二是判决拿判决书。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啥不同,担心会影响后续权益,想知道它们在生效时间、执行力度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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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制作过程不同。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法院根据协商结果制作而成。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精神。而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协商。 在生效时间方面,二者也有差异。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都签收了调解书,它就开始生效。而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有一定的上诉期。在民事案件中,判决的上诉期是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果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那么上诉期满后判决书才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则是作出即生效。 从法律效力的特点来看,调解书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因为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当事人通常会更愿意主动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而判决书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另外,在反悔权上也有不同。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一旦反悔,法院会及时判决。而判决书生效后,除非通过再审等法定程序,否则当事人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总体而言,调解书和判决书虽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制作、生效、履行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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