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抚养权和监护权有什么不同?

我现在面临孩子抚养的问题,不太清楚抚养权和监护权到底有啥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这两者各自有什么特点、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到底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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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与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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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是在涉及儿童权益保障方面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虽然它们有一定关联,但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从定义上看,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在权利性质方面,抚养权更侧重于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等实际的养育职责。例如,决定孩子就读的学校、为孩子选择兴趣班等日常事务。监护权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对孩子的行为和权益负责。 权利的产生依据也有所不同。抚养权一般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以及父母之间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产生。比如,夫妻离婚时,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定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监护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权利的变更程序不同。抚养权的变更相对较为灵活,父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而监护权的变更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通常是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 权利的终止情形也存在差异。抚养权会随着子女成年或者独立生活而自然终止。监护权的终止则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抚养权和监护权在定义、性质、产生依据、变更程序和终止情形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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