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权利包括哪些?


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所特有的、不可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保障。 首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自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格权。身体权则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荣誉权是自然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其次是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例如,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配偶权,夫妻双方相互享有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此外,自然人还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保障了自然人在亲属去世后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财产权益,也是对自然人财产权益的一种延续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