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什么?
我不太清楚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到底有啥不同。最近听说了相关的案例,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法律认定、适用情况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一样,自己心里好有个底,避免以后可能遇到类似的法律风险,所以想详细了解下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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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单位不具有国家性质。例如普通的民营企业员工,他们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像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就涉及挪用公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 其次是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包括集体性质的资金和私人所有的资金。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对象是公款,这主要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最后在量刑上也有差异。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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