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有哪些异同?


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类型,但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场景。下面将详细介绍它们的异同。 ### 相同点 从目的上看,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法律效力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意味着无论是保全证据公证还是现场监督公证,所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在办理主体上,二者都需要由公证机构来办理。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不同点 **定义和适用场景**: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比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为了固定侵权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而现场监督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到具体的活动现场,对现场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常见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活动。 **办理程序**:保全证据公证一般是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公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录像、录音、复制等方法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而现场监督公证需要公证员亲临现场,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活动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在活动结束后,公证员会根据现场监督的情况出具公证书。 **证明对象**: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对象是证据本身,重点在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现场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活动程序的合规性。 总之,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虽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在选择公证类型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