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有哪些不同?


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个不同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人故意编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去法院打官司,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或者让别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理解就是法官等司法人员在民事案件审判时,不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故意做出错误的判决。 在犯罪主体方面,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该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合议庭成员等。 从犯罪行为发生的阶段来看,虚假诉讼罪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的发起阶段,即通过捏造事实来启动诉讼程序。而民事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是司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环节出现的犯罪行为。 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民事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在定义、主体、行为阶段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正确区分这两个罪名,有助于准确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