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团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听说了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犯罪形式在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同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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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涉及共同犯罪的两个不同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来看。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这里强调的是有组织性,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层级关系,就像一个小‘团队’,为了犯罪目的而聚集在一起。而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也就是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个或几个犯罪临时结合在一起,完成犯罪后可能就各自散去。 从犯罪的规模和稳定性来说。集团犯罪的规模通常较大,成员相对稳定,长期从事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比如一些犯罪集团专门从事贩毒、走私等犯罪行为,他们的犯罪活动具有持续性和连贯性。而一般共同犯罪往往是临时起意或者为了特定的犯罪目标而合作,规模较小,犯罪活动完成后,共同犯罪的关系可能就结束了。 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也有所不同。对于集团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要对集团的所有犯罪行为负责。而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处罚相对更为灵活和具体。比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集团犯罪由于其组织性和稳定性,通常能够实施更为复杂、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更大。一般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为其犯罪的计划性和组织性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合理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是属于集团犯罪还是一般共同犯罪,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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