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什么不同?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们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在适用条件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而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简单来说,取保候审相对更强调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监视居住多适用于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限制程度不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遵守上述部分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可以看出,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比取保候审更高。 再者,执行地点有别。取保候审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住所执行,而监视居住原则上也在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最后,期限也不一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总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限制程度、执行地点和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