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异同?

我最近打算结婚,听说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说法。我想知道这两种婚姻到底有啥不一样,又有哪些相同点呢?比如在判定条件、法律后果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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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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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异同。下面将为你详细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等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在判定条件上,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也有相同和不同之处。相同点在于,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不同点在于,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婚姻就会继续有效。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不存在转化为有效婚姻的可能。 在程序方面,无效婚姻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也可以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受胁迫方或知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才会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涉及到婚姻效力的问题,但在判定条件、法律后果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异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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