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有哪些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调解都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它们存在着诸多不同。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来讲。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处理机构方面,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较为多样。企业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还有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从处理程序来看,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相对灵活、简便。一般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组织受理后,会及时安排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调解组织会从中斡旋、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而劳动争议仲裁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调查取证等环节。最后,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仲裁裁决。 在效力方面,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就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相关程序和规则。该法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该法规定了调解的程序、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的审理期限等内容。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