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自然人与法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民法典的时候,看到了自然人与法人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生活中会有什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呢?希望能有人结合民法典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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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自然人与法人是两个重要的民事主体概念。首先来看看自然人。自然人就是我们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从出生开始,就拥有了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直到死亡时这种资格才会消灭。比如,刚出生的婴儿虽然不能自主进行复杂的民事活动,但他享有接受赠与等权利。 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实实在在的“人”,而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需要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典型的法人,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等。 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自然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股东一般情况下,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比如,当自然人欠债时,要用自己的所有财产去偿还;而法人欠债时,先用法人自身的财产偿还,通常不会涉及到股东的个人财产(特殊情况除外)。 在行为能力方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法人可以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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