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哪些异同?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法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面临危险情况时,它们为人们的自卫和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下面将从它们的定义、相同点和不同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来看看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风暴,为了避免全船人员遇难,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这就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比如,当一个人遭遇抢劫,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抢劫者进行反抗,这就是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有一些相同点。第一,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第二,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第三,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过,它们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在危害的来源方面,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比如被老虎追赶时破坏他人财物逃跑。 在行为的表现方式上,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一种主动的反击;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是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实施的。 从损害的对象来看,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比如在面对抢劫犯时,直接反抗并对抢劫犯造成一定伤害;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就像前面提到的船舶抛货案例,货物所有者是无辜的第三者。 在实施行为的条件方面,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 最后,在对损害程度的限制上,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其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