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在定义和设立依据方面。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设立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责任承担上,这是两者很关键的区别。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只需承担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责任,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能要拿出个人全部财产来偿债。 在经营管理方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每个合伙人都有平等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也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比较规范的治理结构,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股东一般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 另外,在出资方式上,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并且不能用劳务出资。 从企业稳定性来看,合伙企业相对不稳定。合伙人的死亡、退伙、新合伙人的加入等都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