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有什么区别?


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和惯犯是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简单来说,一般累犯有几个关键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之内。例如,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四年又犯抢劫罪,这就可能构成一般累犯。 接着是特殊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殊累犯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要求前后罪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特定犯罪,就构成特殊累犯。比如李四曾经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满释放多年后又犯恐怖活动犯罪,那么他就构成特殊累犯。 再犯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再次实施犯罪。再犯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累犯,也包括其他再次犯罪的情况。再犯并没有像累犯那样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再次犯罪就可以称为再犯。再犯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不像累犯那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王五第一次因诈骗罪被处罚,之后又犯了盗窃罪,王五就是再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的人。惯犯体现了犯罪人的犯罪习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惯犯这一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惯犯会被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考虑。比如赵六长期以盗窃为生,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他就可以被认定为惯犯。 综上所述,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构成条件,且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再犯概念较为宽泛,没有特定的构成条件和法定量刑情节;惯犯更多是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量刑参考的概念,强调犯罪人的犯罪习性和反复性。这些概念在刑法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合理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