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存在诸多方面的区别,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看,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合同虽然已经签了,但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有权利让这个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了,要进行赔偿。 从构成要件来看,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比如,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签订合同,受欺骗的一方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比如隐瞒重要事实;对方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因为相信对方而遭受了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从法律后果来看,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比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 总之,可撤销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的情况和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合同相关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