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的事务,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它们在概念、主体、方式等方面分别有哪些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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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权转让
  • #土地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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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方面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把土地一定时间的使用权利卖给土地使用者。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也就是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把这个权利再次转手给其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明确了出让的主体是国家。而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这界定了转让的主体是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从主体角度来讲,出让的主体一方是国家,代表国家实施出让行为的通常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而转让的主体双方都是土地使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 在交易方式上,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协议出让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一对一协商价格等条件;招标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拍卖是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挂牌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转让的方式相对多样,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即可进行。 另外,在年限方面,出让是土地使用者从国家那里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年限限制,比如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等。而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概念、主体、方式和年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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