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方面来看。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的是用各种方式把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传授方式多种多样,像口头讲解、书面传授、动作示范等都包含在内。而教唆犯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 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差异明显。传授犯罪方法罪侧重于对犯罪方法的传授,是一种技能的传递。例如,有人向他人详细讲解如何开锁入室盗窃,包括使用什么工具、具体的开锁技巧等,这就是典型的传授犯罪方法。而教唆犯罪主要是通过精神上的刺激、诱导,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想法。比如,甲对乙说:“那家商店晚上没人,去偷点东西,能发一笔小财”,这就是教唆乙去实施盗窃犯罪。 主观故意方面也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故意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并不一定希望被传授者立即实施所传授的犯罪,其目的更侧重于让对方掌握犯罪技能。教唆犯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希望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的犯罪行为,以达到其预期的犯罪结果。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教唆犯罪,《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罪对象来看,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不论其是否有犯罪意图。而教唆犯罪的对象一般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如果对方已有犯罪意图,教唆行为就可能不构成教唆犯罪。 二者在罪名与处罚的独立性上也有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其罪名取决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处罚也根据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