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制执行时提执行异议需要立案吗?

我在一场官司里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对方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执行异议是否需要立案处理。如果立案,流程和普通案件立案一样吗?不立案又会怎样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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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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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是需要立案的。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觉得法院在执行某个东西的时候,这个东西可能和自己有关系,自己有权利对执行这件事发表不同的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这里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当在强制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立案,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果不立案,法院也会给出相应的裁定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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