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胜诉了,进入执行阶段后,对方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不太清楚法院办理执行异议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处理流程、处理时间这些。想了解一下最高法在这方面有啥具体规定,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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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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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制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人觉得执行的方式、对象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自己对执行的东西有权利主张,就可以提出异议。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比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当事人不应该被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经审查理由成立,法院就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 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同样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为案外人维护自己对执行标的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途径。 此外,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体现了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的重视,保证了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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