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有什么区别?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决定机关有所不同。 首先是拘传,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拘传措施。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三机关都可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和拘传、取保候审一样,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决定监视居住的权力。 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等,这里主要说的是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符合拘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决定拘留。不过,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法院有决定逮捕权,而执行权在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在不同的措施中有不同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决定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