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上有什么不同?
我一直不太能分清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最近了解到它们在行为主体方面好像有差异,但不太明白具体是怎样的。我想知道这两者在行为主体上的区别到底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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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上确实存在不同。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洗钱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而洗钱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严重行为,它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洗钱行为的主体范围相对宽泛。任何参与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活动中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被视为实施了洗钱行为。这里的行为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可能只是一些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无意中或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参与了部分掩饰资金来源等类似行为的主体。 而洗钱犯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构成洗钱罪。也就是说,洗钱犯罪的主体是那些主观上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且故意实施洗钱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简单来讲,洗钱行为主体强调的是参与了相关掩饰隐瞒活动,不论主观故意和行为严重程度;而洗钱犯罪主体更强调主观故意以及针对特定犯罪所得进行的洗钱行为,并且要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这样的区分有助于准确认定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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