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这几个概念很困惑。我想知道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的犯罪案例中是如何认定的,各自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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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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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这三个概念在刑法里是比较重要的,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定义。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了实施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或者提前去踩点了解目标场所的情况等。这就好像一场比赛的准备阶段,行为人还没有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这里的“着手实行”是关键,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的威胁。比如,小偷已经开始撬门准备入室盗窃,但因为突然有人路过而被迫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自动性”,即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例如,在故意杀人的过程中,行为人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处罚的角度来看,三者也有所不同。犯罪预备因为还处于准备阶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处罚相对较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由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比犯罪预备要大,所以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中止,由于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体现了其主观恶性的降低,所以处罚更为宽松,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三种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形,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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