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存在哪些差异性?

我买了几份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听说里面有保险利益原则。但我不太清楚在不同保险合同里,这个原则的适用是不是不一样。比如人寿险和财产险,它们在这方面差异大吗?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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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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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保险合同的适用中,保险利益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里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首先,从时间效力上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有着不同的要求。财产保险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张三拥有一辆汽车并为其投保了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将汽车卖给了李四,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后来汽车发生事故,如果事故发生时张三已不再拥有该汽车,即张三对汽车已无保险利益,那么张三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该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而人身保险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比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人寿保险,在投保时丈夫与妻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丈夫对妻子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便后来两人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其次,保险利益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基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物权等。比如,企业对其拥有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会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受损。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如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像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再者,保险利益的衡量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可以用货币来准确衡量。例如,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其保险利益就是50万元。当汽车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最多按照50万元进行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来精确衡量,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主要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 最后,保险利益的转移情况也不一样。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通常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移。如上述汽车买卖的例子,汽车所有权转移后,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给新的车主。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不随被保险人的变化而转移,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的。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中,在时间效力、范围、衡量标准以及转移情况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了解这些差异性,有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自身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合理地开展保险业务和进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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