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与过失决水罪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来了解一下这三个罪名的基本概念。故意毁坏财物罪,通俗来讲,就是故意地去破坏或者损毁别人的财物,让这些财物失去原本的价值或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财物可以是各种动产或者不动产,比如车辆、房屋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它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表现比较多样,而且往往带有一些挑衅、耍威风的性质。 过失决水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犯罪通常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了水患,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从犯罪构成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调的是故意对财物的破坏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表现比较随意、恶劣,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过失决水罪主观上是过失心态,客观上是引发了水患危害公共安全。 在法律后果方面,虽然三者都触犯了刑法,但由于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不同,量刑也有所差异。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财物损失的数额和情节来量刑;寻衅滋事罪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量刑;过失决水罪则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轻重来量刑。总之,这三个罪名在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