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三种权利的区别在哪里?


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让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指的是在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同时交货付款。如果甲没有交货,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则有所不同。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再付款。若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等要求交货,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权益。当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发货给乙,但甲发现乙最近经营状况很差,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这三种抗辩权在适用条件、行使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强调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行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行使的权利。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