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多收顾客钱该如何补偿?
去超市买东西结账时,回家后发现小票上的价格比商品标价高,明显是超市多收了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应该怎么给我补偿,我有哪些权益可以争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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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多收顾客钱的情况下,涉及到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和补偿方式。 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看,超市与顾客之间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多收顾客钱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超市应当返还多收的款项给顾客。 其次,这种行为也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超市多收钱的行为就属于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情形,顾客有权要求超市退还多收的钱。 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超市是故意多收顾客钱,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顾客就可以要求超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超市应赔偿五百元。 综上所述,当超市多收顾客钱时,顾客首先可以要求超市返还多收的款项。若超市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顾客还能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额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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