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困境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适用标准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样的标准比较模糊,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不同的司法人员对于同样的案件情况,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导致取保候审的适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时会出现该取保而未取保,或者不该取保却被取保的情况。 其次,保证方式存在不足。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在保证人保证方面,保证人的责任往往难以有效落实。虽然法律规定了保证人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以及及时报告的义务,但在实际中,很多保证人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而且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力度也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在保证金保证方面,保证金的数额确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法律只是规定要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往往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有时过高的保证金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承受,影响了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 再者,执行监督困难。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在实际执行中,执行机关往往由于警力有限等原因,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时也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取保候审制度的权威性受到影响。 另外,与其他强制措施的衔接不顺畅。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等情况时,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等。但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有时因为不能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逍遥法外,甚至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很多人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被取保候审就意味着没事了,或者认为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照顾”。这种认知偏差不仅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也给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舆论压力,使得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会有所顾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