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撤诉后再起诉有什么不利之处?


在探讨民事案撤诉后再起诉有何不利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撤诉和再起诉的概念。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而再起诉就是原告在撤诉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撤诉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原告有申请撤诉的自由,但最终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接下来分析撤诉后再起诉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况。首先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情况下,撤诉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可能会继续计算。如果撤诉后再起诉时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例如,甲向乙追讨欠款,起诉后又撤诉,在再次起诉时,如果超过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而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甲就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要回欠款。 其次是证据方面。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双方可能已经交换了证据,被告也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有了了解。当原告撤诉后再起诉时,被告可能会针对之前的证据进行更充分的准备和应对,甚至可能会补充新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原告在第二次诉讼中面临更强大的对抗,增加了胜诉的难度。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提交了部分合同履行的证据,撤诉后再起诉,被告可能会收集更多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从而使原告的诉求更难得到支持。 再者是诉讼成本。撤诉后再起诉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每一次起诉都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准备材料、参加庭审等。而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再次起诉时,又需要重新交纳诉讼费用。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笔额外的开支。 最后是法院印象方面。虽然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但如果原告频繁撤诉又起诉,可能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让法官对原告的诉讼行为和诉求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民事案撤诉后再起诉存在诸多不利之处,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撤诉时,应当谨慎考虑,权衡利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