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纪律处分适用从轻吗?
我涉及一起案子,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我。但单位这边说要给我纪律处分,我想问问在这种不起诉的情况下,纪律处分是不是能适用从轻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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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起诉”和“纪律处分适用从轻”这两个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而纪律处分适用从轻,就是在给予纪律处分时,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虽然不起诉本身没有明确列在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里,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被不起诉人存在上述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那么在给予纪律处分时是可以考虑从轻的。例如,被不起诉人主动交代了问题,并且积极配合调查,那么就符合从轻处分的条件。同时,如果被不起诉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纪律处分时也可以综合考虑从轻处理。 然而,如果被不起诉人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违纪行为过程中有恶劣的情节,如故意隐瞒事实、对抗组织审查等,那么即使不起诉,也可能不会适用从轻的纪律处分。所以,不起诉并不必然导致纪律处分适用从轻,要结合具体的违纪事实和情节,依据相关的纪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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