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漏罪是否会发回重审?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漏罪并不一定会发回重审。下面为您详细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漏罪和发回重审的概念。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而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先并后减”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发现的漏罪,通常是对新发现的罪单独作出判决,然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一定规则合并执行,而不是直接将原来的案件发回重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形。比如,如果发现漏罪是由于原审法院在审理前罪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将原来的案件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发现漏罪一般是按照“先并后减”原则对漏罪单独判决并与前罪合并执行刑罚,但如果原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也可能会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