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哪些?


在我国,曾经法律有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相关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内容进行了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现在法律不再直接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而是更注重婚前的告知义务。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医学常识,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比如某些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血友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二是指定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可能会对配偶及后代造成健康威胁。 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也难以承担家庭责任和履行夫妻义务。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上述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晓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