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如何处置?
我涉及一个案子,嫌疑人被安排做精神病鉴定,在这期间他好像没被关起来。我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是怎么处置的,是会继续关押还是有其他安排,我很担心嫌疑人会对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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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其处置方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考量。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处置方式并非一概而论。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例如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等,一般会采取羁押措施,也就是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这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比如,对于一些暴力犯罪嫌疑人,在做精神病鉴定期间,如果不关押可能会再次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就会被继续羁押。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指在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在社会上生活,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监视居住则是在指定的居所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这样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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