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诉权存在哪些争议?


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诉权之争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还贷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在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能够实现,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涉及到多个主体,包括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通常是金融机构)和保险人(保险公司),而诉权之争往往就围绕着这些主体展开。 关于投保人的诉权。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有诉权的。比如,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导致投保人错误地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可撤销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被保险人(金融机构)的诉权方面。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金融机构作为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诉权。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诉权之争可能会更加复杂。例如,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争议。如果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认为该免责条款不成立或者无效,就可能引发诉权纠纷。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民法典》和《保险法》都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诉权之争涉及到多个主体和多种情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