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被征收人该怎么维权?


当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时,是有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征收补偿决定的含义。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被征收人可以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会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若复议机关认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问题,可能会撤销或变更该决定。要是选择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征收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比如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沟通来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和意见,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总之,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权,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