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的诉讼请求有哪些?


解散清算是公司终止经营后,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分配的法律程序。在这个过程中,诉讼请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向法院表达诉求的具体内容。 首先,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是常见的诉讼请求。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比如公司陷入僵局,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或作出有效决议,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就可以提出此项请求。 其次,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是重要的诉讼请求。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再者,确认清算方案也是可能涉及的诉讼请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股东或债权人对清算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也是常见诉求。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清算结束后,如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存在争议,相关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