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解散清算是指公司因特定原因而停止经营活动,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分配的过程。在向法院提出解散清算的诉讼时,常见的诉讼请求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这是解散清算诉讼的核心请求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比如公司陷入了长期的僵局,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情况,股东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其次是请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需要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当公司不自行成立清算组时,股东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另外,还可以请求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清算组制定的合理清算方案进行确认,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在完成清算程序,支付完各项费用和清偿完债务后,若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股东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并确定自己应得的份额。 最后,如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比如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等,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