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后,送养人能否诉收养人确认收养关系?


在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后,送养人是否能诉收养人确认收养关系,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送养人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对于送养人起诉确认收养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就是前面提到的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形式要件则是指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如果送养时双方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完成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那么收养关系通常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送养人原则上不能随意起诉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收养人在收养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或者送养人当时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送养子女,那么送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送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审理和判决。 此外,如果送养人想要起诉确认收养关系,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送养人如果发现收养关系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之,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后,送养人能否诉收养人确认收养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送养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