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还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吗?
我和我对象之前去民政局申请了离婚,现在离婚冷静期已经过了。我们还需要再去一趟民政局才能把离婚手续办完吗?不太清楚这流程,有没有懂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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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是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让双方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离婚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就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还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具体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双方要携带规定的证件和材料,比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只有拿到了离婚证,才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所以,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这个步骤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想要离婚的话,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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