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所需资料有哪些,办理协议离婚应注意什么?

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但是不清楚具体要准备哪些资料,也不知道办理过程中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怕到时候因为资料不全或者没注意某些事项而耽误离婚手续的办理,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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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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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所需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户口簿和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户籍情况。结婚证则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有效凭证。而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文件,它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且一式三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其次,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离婚必须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受到胁迫、欺诈而签订的离婚协议都是可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要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妥善安排。包括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要公平合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合理分割,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规定,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 总之,协议离婚虽然相对简便,但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和重要事项,建议在办理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离婚过程合法、顺利。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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