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本人利益是否能构成无因管理?
我在没有他人委托的情况下,为了对方的利益做了一些事,比如帮邻居修缮即将倒塌的房屋避免砸到其他邻居引发赔偿,我就想知道我这种为了对方利益做事的情况,能不能构成法律上说的无因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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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从定义上看,为了本人利益通常是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的,无因管理强调的是为他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里明确指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也就是说,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 举个例子,如果邻居外出,家中水管破裂漏水,可能会殃及自家房屋,此时帮忙修理水管,主观上主要是为了避免自家房屋受损,并非单纯为邻居利益,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如果是为了避免邻居房屋被水淹造成更大损失而修理水管,这种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关键在于管理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他人利益,并且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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