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件事,自己不确定属不属于无因管理。就是我帮邻居照顾了几天宠物,当时邻居联系不上,我担心宠物没人照顾会出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无因管理之债具体得满足哪些构成要件呀,想弄清楚我这情况算不算是无因管理 。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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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这里的“事务”指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事项,像为他人还债、照顾他人宠物等。不过,宗教、道德、习俗方面的事,比如为他人祈祷;违法行为,比如藏匿赃物;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做的行为,像公司股东投票等,这些不适宜作为管理事务。他人的事务又分客观和主观的,客观的他人事务依性质就属于他人,像为他人清偿债务;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没必然联系,得看管理人的意思,比如购买物品为他人利益考虑,那就算他人事务 。


其次,行为人对其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是管理人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那就不构成无因管理。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等有法定管理义务;警察救助、消防队员救火是公法义务;还有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产生的约定义务,这些情况都不成立无因管理。但如果超过义务范围处理事务,超出部分可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共有人为其他共有人超负担支付费用 。


最后,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让本人获得利益,也包括避免本人遭受损失。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相关概念:

无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

客观的他人事务: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 。

主观的他人事务: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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