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能否向保证人追偿?
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了事务,产生了一定费用。而这个被管理人有保证人。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向这个保证人追偿我因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啊?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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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你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为别人做了事,花了钱,那么你就可以找这个受益的人要回这些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原理上讲,无因管理的追偿对象主要是受益人,也就是被管理事务的本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明确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受益人的追偿权利。 而保证人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也就是被管理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一般情况下,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范畴。所以,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通常不能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因为保证合同担保的是特定的主债务,而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并非这种特定的债务关系。 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也属于担保范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保证人追偿。不过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需要看具体的保证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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