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楼房归男方,女方还有产权吗?

我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协议里写明楼房归男方。但现在我心里有点不踏实,不知道这房子我是不是就完全没产权了。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情况下我到底还有没有这房子的产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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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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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约定楼房归男方后女方是否还有产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合同的性质。一旦双方签订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接着,我们来看关于房屋产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楼房归男方,并且双方按照协议完成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男方名下,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女方就不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因为产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登记完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然而,如果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楼房归男方,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从合同角度看,女方有义务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未完成过户之前,从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来讲,女方在产权登记簿上可能仍然显示为产权人之一。不过,这种情况下女方的产权实际上是受到离婚协议约束的,男方有权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女方配合办理过户。如果女方拒绝,男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女方履行协议,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此外,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女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一旦协议被撤销,房屋的产权归属可能会重新确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约定楼房归男方且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后,女方不再有产权;未完成登记时,女方虽在登记上可能有产权显示,但受协议约束;若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房屋产权归属需根据法院判决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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