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打算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听说现在离婚有冷静期。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问问去民政局离婚是不是真的需要冷静期啊?这冷静期是怎么规定的呢?
展开


去民政局离婚是需要冷静期的。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时,会进入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如果双方还坚持离婚,就需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若未在此期限内申请,同样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予双方一个缓冲和冷静思考的时间。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