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代理权限有哪些规定?
我准备起诉离婚,想请律师代理,但不太清楚律师在离婚案件里的代理权限。比如律师能不能替我决定是否同意离婚这些关键问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又有多大的代理权限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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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代理权限指的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和界限。在离婚案件中,代理权限主要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但对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如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代理人不能自行决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就表明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本人参与的重要性,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不能替代当事人决定是否离婚。 特别授权则是指代理人除了享有一般授权的诉讼权利外,还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不过,即便有特别授权,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同意离婚这个核心问题,依然需要当事人亲自表态。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到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无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对于是否离婚这一关键问题,都要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而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处理,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当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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