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就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了?


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与另一方依然存在法律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和夫妻关系不同。夫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成立或消除,但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目的是保障孩子能健康成长。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责任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能无故阻拦。 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双方都对孩子负有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促进其成长发展的责任。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严重损害孩子权益的行为,比如虐待孩子、严重忽视孩子教育等,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变更抚养关系。 此外,从长远来看,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当父母年老需要照顾时,子女应尽到赡养责任,这一义务也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改变。而且,在法定继承中,父母和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这同样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总之,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结束,但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旧存在,双方都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相关概念: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 ,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