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中,当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下面就来详细说说离婚赔偿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这种行为就是重婚。对于重婚这种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乙可以要求甲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和重婚不同,它没有进行再次结婚登记,但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假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和戊长期稳定地居住在一起,丁的配偶己就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例如,庚经常对辛进行殴打,导致辛身体受伤,精神也受到很大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辛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庚给予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样是法律所不容的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像壬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其配偶癸在离婚时就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赔偿。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经济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害,另一方就可以基于此要求离婚赔偿。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