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我俩户口不在一个地方,他在外地,我想在我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不知道这样行不行,想问下法律上允不允许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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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需要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来看。 在协议离婚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女方户口所在地是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那么是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这里的常住户口所在地,通俗来讲就是你长期居住且户口登记在此的地方。比如,女方的户口一直在A地,并且长期在A地生活居住,那么男女双方就可以去A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而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要到男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不过,该法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存在这些特殊情况,女方就可以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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